聘用人员待遇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依据《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按照企业职工身份标准核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馆陶镇向县财政申请。
拟聘用人员与馆陶镇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可续签或解除合同。以馆陶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完善档案信息。档案内容及档案管理按照《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执行。最低服务年限三年,服务期限内被聘用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如被聘用人员是馆陶县正式在编制的差额或自收自支人员,则需要放弃原身份和待遇,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之后,方可与馆陶镇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