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条件及待遇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以及未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3.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条件。
(二)学历及资格要求
1.全国各高中学校全额财政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一线教师,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2年6月29日以后出生,不含当天),取得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1977年6月29日以后出生,不含当天)。
2.应聘人员须经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报考。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
4.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具有3年以上高中学校任教经历,且有任教高三毕业班工作经历。非高考学科可不具备任教高三毕业班工作经历。
6.近五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名师、优秀班主任,或取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大赛一等奖人员,或所任教学科高考成绩突出且获得县级及以上奖项,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可适当放宽选调条件。适当放宽选调条件明确如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放宽至中小学二级教师;可不具备任教高三毕业班工作经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在高中学校任教经历可放宽至2年。
以上所有涉及年龄或时间均按截止到2023年6月29日计算(报名第一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内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5.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