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条件
(一)选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 邯郸市市直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在职公务员,以及邯郸市所属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全额在编人员和在职公务员。
5.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干部身份。
6.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7.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名: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新选调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提拔人员任职试用期未满或任职未满一年的。
7.仍处于脱密期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