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18周岁及以上(2004年9月10日以前出生,含当天),35周岁及以下(1986年9月10日以后出生,不含当天)。凡涉及到年龄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报名第一天;
4.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及其他条件;
6.港澳台居民报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学历及资格要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专业要求详见附件。
不限户籍。应取得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的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教师资格证上未明确任教学科的,结合本人所学专业确定报考岗位。
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中小学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招聘受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
2.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以原取得学历报考;
3.涉县在编教师不在本次选聘范围;
4.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以及其他未经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7.失信被执行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回避规定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四)选聘岗位的条件和相关说明
1.选聘岗位要求按《2022年涉县公开选聘高中教师岗位信息表》、《2022年涉县公开选聘高中教师岗位计划表》、《2022年公开选聘高中教师学科专业对应表》确定。
2.要求新聘用到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县相应行业或系统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按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除外。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18周岁及以上(2004年9月10日以前出生,含当天),35周岁及以下(1986年9月10日以后出生,不含当天)。凡涉及到年龄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报名第一天;
4.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及其他条件;
6.港澳台居民报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学历及资格要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往届毕业生,专业要求详见附件。
不限户籍。应取得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的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教师资格证上未明确任教学科的,结合本人所学专业确定报考岗位。
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中小学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招聘受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
2.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不得以原取得学历报考;
3.涉县在编教师不在本次选聘范围;
4.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以及其他未经现任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已就业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7.失信被执行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回避规定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四)选聘岗位的条件和相关说明
1.选聘岗位要求按《2022年涉县公开选聘高中教师岗位信息表》、《2022年涉县公开选聘高中教师岗位计划表》、《2022年公开选聘高中教师学科专业对应表》确定。
2.要求新聘用到涉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县相应行业或系统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按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