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4年6月23日以前出生,含当日),35周岁及以下(1986年6月23日以后出生,不含当日);
5.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6.具有与选聘岗位相符合的学历、学位及资格证书;
7.港澳台居民报考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学历及资格要求: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应取得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的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
受疫情影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中职教师资格为两科笔试成绩,高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报名应聘。严格“持证上岗”,考生最晚在考察环节须取得并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